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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永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重庆市永川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日期:2022-12-28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提升基层治理水平,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农村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我委代起草形成了《重庆市永川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最终通过后以永川区365网站是正规平台吗_365bet足球网_bt365博彩办公室名义印发。社会公众可于202316日前,通过以下途径或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 654129210@qq.com

        2.电话(传真):张世川,023-49580399

        3.信件地址:重庆永川区人民北路6号区农业农村委。

        重庆市永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21228


        附件

        重庆市永川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

        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永川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国家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农村集体股份经济联合社和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三条加强村党组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引领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完善村级重要事项、重大问题须经村级党组织研究讨论机制。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归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侵占、平调、挪用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水利、交通、文化、教育等基础设施,农业资产,材料物资,无形资产,集体投资或兴办经营实体应享有的资产份额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是指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源,包括耕地、森林、果园、建设用地(含宅基地)、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水面等,以及国家所有,让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资源。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应坚持民主、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受益的原则。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占有、使用、出售、收益、抵押、担保、退出、继承和分配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充分体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体地位,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

        第二章管理机制

        第六条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负责全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区农业农村委主要负责相关法律法规宣传、贯彻,业务人员培训,审计监督等工作。指导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加强资金核算,完善农村集体资产台账和资源登记簿,加强经济合同管理,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的公开、公示工作。

        区财政局主要负责推行“村财镇街代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管理制度。

        第七条各镇街应成立以镇党委(街道党工委)主要领导为主任,镇365网站是正规平台吗_365bet足球网_bt365博彩(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为副主任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监督工作的组织、协调及日常工作的管理。依托财政办、农服中心设立三资监管服务中心,依法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监管工作,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的购建、使用、处置等进行管理和监督,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双代管等工作。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聘请第三方机构代理记账。

        本办法所称双代管指镇街三资监管服务中心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财务实行代管。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与三资监管服务中心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三资”监管服务中心依据委托代理协议履行代理服务职责。

        第九条镇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加强对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和监督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三资监管制度,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监管专题会议,研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和监督相关工作,通报三资监管工作情况;

        (二)负责督促三资监管服务中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编制年度预决算方案或年度经营计划;

        (三)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年度考核方案,审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人员报酬、补贴、养老保险等;

        (四)每年组织一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清理核查工作;

        (五)组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年度审计、专项审计、换届及离任人员的财务审计和移接工作;

        (六)负责审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购建、交易,资源的开发利用、投资入股等事项;

        (七)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和上级有关部门对违规违纪违法人员的查处工作。

        第十条镇街三资监管服务中心职责:

        (一)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所有权、决策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五权不变的原则,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监管工作

        (二)严格执行《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以及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会计核算;

        (三)按照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记账要求、统一审核流程、统一公开内容、统一归档标准的五统一要求,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报账审批、财务公开和立卷归档等工作;

        (四)负责指导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别建立健全资金登记簿、资源登记簿、资产台账;

        (五)负责指导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清理,做到账账、账簿、账表、账实、账证五相符

        (六)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类经济合同备案登记,建立健全备案登记簿,定期检查和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指标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七)负责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分类别进行立卷归档;

        (八)督促离任代账会计及时办理交接手续,编制财务交接清单,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签字后存入财务工作档案。代账会计未办结交接手续前不得离任;

        (九)督促和现场监交离任村报账员及时办理交接手续,编制出纳交接清单,必须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款相符,及时对村报账员出纳系统进行管理和维护,保证财务数据安全完整,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签字后存入财务工作档案。村报账员未办结交接手续前不得离任。

        第十一条三资监管服务中心代账会计职责:

        (一)负责按《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设置各类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填制会计凭证、及时进行分类核算,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资金运行及资产、资源构建、使用和处置情况,做到账账、账簿、账表、账实、账证五相符

        (二)负责审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报送的票据,对符合财务制度及相关规定的票据予以入账,对不符合财务制度及相关规定的票据不予入账;

        (三)负责对股份经济联合社每季度做一次账,股份经济合作社每半年做一次账,核算年度收支情况和资产负债情况,做好年终收益分配和年终决算工作,并定期与报账员进行核对;

        (四)指导集体经济组织编制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或年度经营计划;

        (五)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登记簿、资源登记簿、资产台账实行动态登记管理并定期进行核对;

        (六)负责按时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财务公开资料;

        (七)负责保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种财务资料,确保财务资料完整,每届任期结束后,移交给集体经济组织保管,并办理移交手续;

        (八)负责对电算化微机的管理和维护,保证财务数据安全完整;

        (九)协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清理核实工作;

        (十)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报表上报工作;

        (十一)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数据的涉密保密工作;

        (十二)负责三资监管服务中心交办的其他财务工作事项;

        (十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第三方记账的,三资监管服务中心代账会计除不再履行记账职责外,上述其他监管职责不变。

        第十二条三资监管服务中心资产资源监管人员职责:

        (一)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项目建设的招投标工作;

        (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项目建设完工验收工作,资产购置、资产处置工作;

        (三)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台账、资源登记簿登记工作;

        (四)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收益、租赁收入、发包收入等收取情况;

        (五)负责整理发展农村集体经济项目台账及上报工作;

        (六)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三资清理核实工作。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在任职期内对本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负总责,理事长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第一责任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在任职期内对本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监督负总责,监事会主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监督第一责任人。

        第十四条村集体监事会监督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监督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预算或年度经营计划、财务事项决策和财务管理制度制定,定期召开民主理财会议,开展民主理财活动;

        (二)监督理事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履职行为,对损害本集体经济组织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组织章程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财务行为提出质询和改进建议,对理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提出罢免或解聘建议;

        (三)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重一大事项四议两公开执行情况,审核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审查集体经济组织开支并签字盖章,否决不合理开支,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委托查阅、审核财务账目;

        (四)监督、检查本集体财务公开及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向村党组织、成员会议、成员代表会议报告民主理财监督情况

        (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财务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六)协助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监督工作。

        本办法三重一大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

        本办法四议两公开指党组织提议、两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成员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本办法两会指村党组织会议、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委托双代管,不再设会计和出纳,只设报账员。报账员应具备从业资格或相应专业技能。报账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推举确定,可由理事会组成人员兼任,并保持相对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报账员更换应由镇街三资监管服务中心审核任职条件,报镇街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同意。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工作职责

        (一)参与编制本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或年度经营计划;

        (二)负责原始凭证的审核、报账,以及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定期与三资监管服务中心代账会计办理报账交接手续,核对现金、银行存款余额;

        (三)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款项的收取,按收支两条线及时到开户行存款、转款或取现,严禁坐收坐支。定期与银行核对存款余额,按规定限额内留存备用金;

        (四)落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公开工作;

        (五)报账员离任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编制财务交接清单,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签字,交接清单存入财务工作档案;在未办结移交手续前不得离任;

        (六)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三资监管服务中心交办的其他财务工作事项。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民主决策程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重一大事项必须进行四议两公开;涉及全体成员利益的事项必须经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讨论同意。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年度财务预算或年度经营计划、年终收益分配方案

        (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进行发包、出租、转让;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和工程建设

        (四)大额资金借贷、重要资产借用以及对外捐赠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和应收款项的核销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进行抵押、担保

        (七)其他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坚持不相容职务职责分离原则,审批、审核、会计、报账员、实物保管员不得相互兼任,做到管账不管钱物,管钱物不管账。支票印鉴分别保管,不得由一人办理。

        第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和财务活动应当自觉接受上级单位的指导、监督、检查和审计,提供真实账、票、合同、记录、报表等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工作流程

        (一)股份经济联合社财务支出工作流程: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应在有效的原始凭证上注明事由、签名并附重大事项会议记录、民主决策表、招投标中标书、合同协议、入库验收单、工程完工验收报告等附件报账员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审核并签名村党组织专职副书记审核属实签名监事会主任审核同意并签名盖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审批同意并签名由报账员进行程序审核、报账后定期报三资监管服务中心代账会计审核入账报账员定期按程序实行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报账员说明或对监督意见进行整改;

        (二)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支出工作流程: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应在有效的原始凭证上注明事由、签名并附重大事项附会议记录、民主决策表、招投标中标书、合同协议、入库验收单、工程完工验收报告等附件报账员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审核并签名村副主任审核属实签名监事会主任审核同意并签名盖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审批同意并签名由报账员进行程序审核、报账后定期报三资监管服务中心代账会计审核入账报账员定期按程序实行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报账员说明或对监督意见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及相关制度,公开内容包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运行、强农惠农资金、任期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等。对年度预决算、重大财务收支、重大事项及工程招投标、重大资产处置等涉及成员利益的事项都必须全过程公开和及时公开。股份经济联合社财务每月10日前公开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公开时间不少于30天,每年14710月的15日公开上季度财务情况,公开时间10天以上;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每年17月的15日公开上半年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及财务情况,公开时间30天以上。

        财务公开应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简洁的文字和准确的数据,通过附表或解释说明方式细化公开;公开的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应逐笔进行公开,并在摘要中注明收(付)款单位或个人、收支事由等详细信息。公开方式上,应通过会议或在公共服务中心、财务公开栏、交通要道、人员活动密集等方便查看的地方固定公开,同时,也可探索利用微信群、QQ群、短信、会议、电子触摸屏等形式辅助公开。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年度预决算或年度经营计划制度。年度预决算或年度经营计划编制的收入主要包括:经营性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年度预决算或年度经营计划编制的支出主要包括:生产性支出、经营性支出、管理费支出、接待费支出及其他支出。经民主决策程序通过后,报镇街三资监管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遵循依法依规、量力而行、成员受益原则,可采取多种形式筹集资金;资金来源包括成员出资、国家投入、财政补助、社会资本、社会捐赠等;资金筹集方式、规模、用途、风险等经民主决策程序后,报镇街三资监管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收入和支出实行统一管理,做到收有凭、支有据,确保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坚持收支两条线,收入现金及时存入开户银行,严禁以收抵支、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和白条抵库。

        第二十五条专项资金按规定做到专款专用,严禁违规挪用或平调等。

        第二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土地补偿费、土地流转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集体债权债务等要进行重点管理和控制。

        第二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账户,多余账户一律撤销归并。账户预留印鉴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和三资监管服务中心负责人私章。预留印鉴必须分开管理,不得由一人保管。除确需用备用金支付的零星支出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支出必须经开户银行办理转账支付。严禁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出借、出租,不得巧立名目、弄虚作假套取现金和银行信用,更不得利用集体银行账户搞违纪违法活动。

        第二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备用金制度。股份经济联合社备用金控制在5000元以内,股份经济合作社控制在1000元以内。统一管理多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备用金总额不超过8000元。超过限额以外的所有资金必须及时存入银行账户。

        第二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资金定期核对制度。镇街三资监管服务中心代管会计应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开展现金盘点并作好记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定期与镇街三资监管服务中心代账会计核对账目并作好记录。

        第三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实行联签制度。每一笔支出要有原始凭证并且要素填写正确齐全,由经手人签名并注明事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由理事长审批和监事会主任审核签名并盖章后才能作为支出凭证;社级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小组账务合并处理,村民小组不单独设账,每一笔支出要有原始凭证并且要素填写正确齐全,经手人签名并注明事由,由村驻社干部审核、理事长审批、监事会主任审核签名并盖章后列支。

        第三十一条支出审批权限管理。村股份经济联合社非经营性支出在5000元(不含5000元)以下的由理事长直接审批,5000元(含5000元)以上经民主决策程序后,由理事长审批;股份经济合作社非经营性支出在2000元(不含2000元)以下的由理事长直接审批,2000元(含2000元)以上的经民主决策程序后由理事长审批;经营性支出由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授权,在授权范围内由理事长审批,超过授权范围的经民主决策程序后由理事长审批,必须附经民主决策程序通过后的会议记录复印件。严禁拆分事项或票据金额规避民主决策程序。

        第三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财务人员的薪酬由标准工资、补贴和绩效工资构成。

        标准工资由镇365网站是正规平台吗_365bet足球网_bt365博彩、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指导性文件,所需经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筹解决,严禁负债、挂账,经民主决策程序,并报镇街三资监管服务中心备案后执行。在村支两委任职干部原则上兼职不兼薪。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财务人员的差旅费、值班费、通讯费、加班费、误餐费等补贴标准由镇365网站是正规平台吗_365bet足球网_bt365博彩、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指导性文件,所需经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筹解决,严禁负债、挂账,经民主决策程序通过后,并报镇街三资监管服务中心备案后执行。在村支两委任职的且由村委会进行了相关补贴的原则上集体经济组织不再给予补贴。

        年度纯收入超过10万元及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按纯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绩效工资。提取比例及分配方案须通过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程序,并报镇街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批准、三资监管服务中心备案后进行分配。

        第三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待费实行限额控制,接待费控制标准由镇街制定,接待费限额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初制定,经民主决策程序,报镇街三资监管服务中心备案,在限额内开支。

        第三十四条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债务的管理。建立债权债务明细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度应对债权债务进行核实清理,做到账账、账实相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外单位或个人的债权应组织力量按政策依法清收。与内部农户往来欠款按有关政策,区别不同情况限期、定期进行清收。对确有困难的债权或欠款对象,经民主决策程序后,可实行免、减、缓。核销债权债务应由镇街三资监管服务中心审查,经民主决策程序,报镇街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批准核销,未经民主决策程序和审批程序不得擅自核销。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依法享有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挪用、私分、损坏、挥霍浪费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平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

        三十六农村集体资产主要包括: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以及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以及农田水利等农业基础设施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供水供电、交通通讯等公益性设施;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企业股权及其权益,以及通过兼并、分立、有偿转让等方式形成的股权;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集资建设的项目中投资入股的,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股权及其权益;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牲畜(禽)、林木等生物资产;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固定资产、库存物资等有形资产;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专利权、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捐赠、资助等形成的资产;

        (八)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三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股份拥有占有、收益、转让、退出、担保、继承的权利。

        三十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资产的类别对所有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础建设设施等资产建立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个人)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核销。

        三十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建设项目按要求实行公开招投标。工程完工后,依照合同严格组织验收,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应落实监管责任人,报三资监管服务中心备案并进行固定资产总账及明细账分类核算,及时登记录入固定资产登记簿。

        四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进行承包、租赁,或以参股、联营、合资、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

        (二)对集体资产以拍卖、转让、产权交易等方式进行产权变更的;

        (三)农村集体企业出现兼并、分立、破产清算情形的;

        (四)在农村集体资产上设立抵押权及其他担保物权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四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评估由镇街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监督实施。数额在50000元以下的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评估,也可聘请涉及相关专业的单位或人员参与评估工作;数额在50000元以上(含50000元)的重要资产评估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评估结果应按权属关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

        第四十二条固定资产购置。股份经济联合社集体购置低于5000元(含5000元)的固定资产由村两会决定,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购置低于2000元(含2000元)的由理事会决定;股份经济联合社购置高于5000元的经民主决策程序后购置,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购置高于2000元的由理事会提出意见,经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购置;房屋、建筑物等投资建设项目按规定实行招投标方式建设。购置、投资及接受捐赠、资助等所形成的固定资产,三资监管中心要进行固定资产总账及明细账分类核算,并登记录入固定资产登记簿。

        第四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处置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处置。股份经济联合社原值低于5000元(含5000元)的由村两会决定、股份经济合作社低于2000元(含2000元)的由理事会决定。股份经济联合社原值高于5000元、股份经济合作社原值高于2000元的须经成员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方可处置,并在三资监管服务中心备案。处置方法实行公开招投标方式,确保固定资产保值增值。处置所得要及时足额存入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并进行财务核算,且登记录入固定资产登记簿

        (二)集体资产承包、租赁价值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实行招投标制度。集体资产承包、租赁价值较小的,股份经济联合社由村两会、股份经济合作社由理事会本着依法、实用、简便的原则对外承包或租赁,在三资监管服务中心登记备案。

        第四十四条经营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实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定方案,经民主决策程序后,签订合同协议,报镇街三资监管服务中心备案;实行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者的责任、经营目标、决策机制和收益分配原则,经民主决策程序确认,并报三资监管服务中心备案。

        第四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工程建设项目,经民主决策程序后签订相关协议,并报镇街三资监管服务中心备案。工程项目必须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施工,强化隐蔽工程及项目工程验收和移交等阶段的监管,凭竣工验收合格结算的相关依据支付工程款。

        四十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对集体资产运营情况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对各级财政投入扶持集体经济发展的项目须做好台账及相关上报工作。

        四十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其中固定资产、产品物资每年十二月份进行一次盘点清查,做到账实相符。

        第六章  资源管理

        第四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明确专人对各项资源建立资源登记簿,登记簿内容主要包括:资源的名称、坐落、面积、类型(耕地、森林、果园、建设用地、草地、荒地、水面)等。

        实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经营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用途、承包费或租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第四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统一经营的集体资源,要明确经营管理者的责任和经营目标、决策机制和收益分配原则,经民主决策程序确认;实行其他方式经营的,其经营方案经民主决策程序后,签订相关协议,并报镇街三资监管服务中心备案。

        第五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改善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

        第七章   票据管理

        第五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收入必须使用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统一印制的《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据》,统一由收款方向付款方开收款收据,不得使用其他收款收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结算必须按规定统一使用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印制的《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性支出使用税务发票入账;行政事业性收费凭财政票据入账;支付干部报酬和村民劳务费等使用领款人签名的自制明细清单入账,支付村民务工费等应附有具体务工时间及明细资料入账。对农户及其他无法取得税务发票的零星支出使用《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付款凭证》并附支出明细清单。

        第五十二条镇街三资监管服务中心负责到区农业农村委统一领取《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据》《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付款凭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明确专人负责到镇街三资监管服务中心领取《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据》《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付款凭证》。

        第五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明确专人负责购买开户银行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并负责填写、使用和登记。

        第五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票据管理严格按照《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建立票据领销存登记簿,明确票据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对领用人、领用时间、领用数量、领用号码、作废号码、存根退回销号号码进行详细登记。每年4月份对票据集中一次核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票据严禁不同单位之间混开,严禁转让、出借、赠送、代开等行为。

        第八章档案管理

        第五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村级档案管理办法》定期收集整理包括文书类、基建项目类、设施设备类、照片类档案资料,立卷归档,妥善保管,合理利用。

        第五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定期分类整理会计凭证、账簿、账册、报表、登记簿、移交清册等资料;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单位、分类别存档保管,做到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方便查阅。实行电子网络管理的,应将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同时归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档案保管期限和销毁程序,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相关人员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一)镇365网站是正规平台吗_365bet足球网_bt365博彩、街道办事处三资监管服务中心不健全、经费不落实、人员不到位、岗位职责不明确,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与监督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监督不力造成群体性上访等事件的;

        (三)镇365网站是正规平台吗_365bet足球网_bt365博彩、街道办事处挪用、挤占、平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的;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混乱或相关人员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问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整改意见、决定监督落实不到位的。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镇365网站是正规平台吗_365bet足球网_bt365博彩、街道办事处三资监管服务中心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监管工作不力的;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混乱的;

        (三)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登记簿、资源登记簿、资产台账工作指导不力的;

        (四)财务公开工作指导不力的。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镇365网站是正规平台吗_365bet足球网_bt365博彩、街道办事处或相关部门追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责令辞职、提请罢免或建议不推荐为候选人;违规获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的,应当责令退赔;给国家、集体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违规发放干部报酬、各类补贴的;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未按规定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对上级或监事会提出的正确意见整改不及时或不到位的;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未使用《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据》而使用外购或自制收据的;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人员对内容不真实、票据不规范的开支进行审核审批或越权审批的;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违规设立账外账、小金库,出借、出租集体银行账户以及侵占、截留、挪用、挥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的;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按时组织力量按政策依法清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

        (七)违规出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举债借入资金或擅自动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抵押、担保的;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的变卖和报废处理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

        (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资源的经济合同未报镇街三资监管服务中心备案的;

        (十)工程建设项目款未依据合同、预决算、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拨付的;

        (十一)阻挠监事会履行职责或不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的。

        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镇365网站是正规平台吗_365bet足球网_bt365博彩、街道办事处追究监事会主任的责任,对监事会主任予以诫勉谈话。诫勉谈话后,监事会主任仍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建议改选(补选)监事会主任。

        (一)未按财务管理制度要求进行财务审核监督的,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玩忽职守、严重失职,对发现违规行为不予以及时制止,不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超越监督职权,直接干预、插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正常运行,在群众中散布不真实的财务情况或由此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第六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相关规定,由区级主管部门按规定给予相关单位或责任人罚款。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未履行民主决策程序且不改正的,依据《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可对责任人处100-1000元的罚款;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按规定进行分配且不改正的,依据《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可对责任人处50-500元的罚款;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按统一公开内容、公开时间、公开程序、公开形式进行财务公开且不改正的,依据《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可对责任人处50-500元的罚款;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的交易方案未履行民主决策程序且不改正的,依据《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可对其处100-1000元的罚款;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债未履行民主决策程序且不改正的,依据《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可对责任人处100-1000元的罚款;

        (六)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依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000-20000元的罚款;

        (七)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会计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相关责任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被处理人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川区365网站是正规平台吗_365bet足球网_bt365博彩提出申请复议。受理机关在收到申请复议材料之日起60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理决定的书面处理意见,并通知被处理人。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章

        第六十三条各镇365网站是正规平台吗_365bet足球网_bt365博彩、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四条永川区内村(居)民委员会三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区农业农村委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重庆市永川区365网站是正规平台吗_365bet足球网_bt365博彩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7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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