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川区2019—2020学年度义务教育阶段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方案
各镇街教育管理中心、直属学校:
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渝教财发〔2019〕10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工作的通知》(渝教财发〔2020〕1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义务教育贫困寄宿生和非寄宿建卡贫困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的发放和管理,确保精准资助和资助政策落到实处,切实保障经济困难家庭学生的基本需求,促进教育公平,推动全区教育健康、可持续发展,不让学生因家庭贫困而失学,现就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贫困寄宿生和非寄宿建卡贫困学生生活补助相关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补助
(一)补助范围: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在学校寄宿的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优先资助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重庆藉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孤儿、烈士子女、特困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等“六类”学生。
(二)补助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
二、义务教育阶段非寄贫困学生生活补助
(一)补助范围
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在校非寄宿贫困学生。
(二)补助标准
非寄宿贫困学生补助生活费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
三、义务教育阶段非寄宿建档立卡困难家庭学生生活补助
(一)补助范围
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在校非寄宿建档立卡家庭困难学生。
(二)补助标准
由就读学校免费提供一顿午餐,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200元、初中每生每年1400元(含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
四、工作程序及时间要求
(一)制定方案
各校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方案应包括资助标准、确定受助对象的办法、审核程序、公示、发放办法、监督管理等。
(二)学生申请
每学期开学时,符合条件的资助条件的学生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填写《重庆市永川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5月20日前)
(三)学校(镇街)审核
直属学校由学校组织审核,非寄宿中小学审核汇总后报镇街教育管理中心复核。各校在收到学生申请后,会同班主任对申请资助学生有关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六类学生”的审核主要依靠区“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系统及区扶贫、民政数据比对认定,外省市“六类儿童”审核相应纸质材料认定,特殊困境家庭儿童主要依据学校组织的家庭走访材料进行认定。
(5月30日前)
(四)校内公示
各学校将初审结果拟补助寄宿生名单在学校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五)区学生资助与卫生保健管理中心审核盖章。
(6月10日前)
各镇街、直属中学将补助汇总明细表电子件报区学生资助与卫生保健管理中心复核后,再报纸质材料审核盖章。
(六)资金发放
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非寄宿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由学校拨付学校食堂,学校和学校食堂不得再向建卡贫困家庭学生收取午餐费,结余资金要按规定结转下年,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向学生个人发放生活补助资金,严禁“先收后退”伙食费。生活费补助领取花名册必须经过学生本人、班主任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同时报送一份复印件到区学生资助与卫生保健管理中心。
(资金下达5个工作日内)
(七)《全国学生资助系统》数据维护入及资助材料归档
每学期资助金发放后,各校要及时将资助数据导入全国学生资助系统,做到准确、无遗漏;按要求收集整理资助材料并存入档案。
五、工作要求
(一)各校要对义务教育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费进行专账管理,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补助金用于最急需的贫困学生,不得将贫困寄宿生生活费发放与学习成绩挂钩,不得将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用于抵扣其他任何费用,学校不得截留、挪用资助资金。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补助资金的要严肃处理。
(二)区财政、区教委将不定期地对各学校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落实情况和贫困学生午餐饭菜质量进行专项检查,对于出现问题的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时整改;情节严重的,将追回专项补助资金,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各中小学要认真落实《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的通知》(渝教财发〔2016〕40号)要求,区财政局、教委将对资助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内部审计或监督检查,向全区通报检查结果,对资助政策落实不到位、资助工作开展不力的学校进行约谈,督促限期整改。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滞留资助资金的行为,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进行处理;对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国家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资助违纪违规的学校,在评优、创重、项目经费安排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
永川区学生资助与卫生保健中心
2020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