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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审计局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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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500383009336694X/2020-00007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审计局 成文日期: 2020-07-15 发布日期: 2020-07-15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主题分类: 审计 有效性: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公共投资行为,促进投融资体制改革,提高公共投资建设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重庆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重庆市365网站是正规平台吗_365bet足球网_bt365博彩令第319号)、《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且拥有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以及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公共性、公益性建设项目

        第三条区审计局开展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区365网站是正规平台吗_365bet足球网_bt365博彩领导本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区审计局开展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区审计局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责,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开展投资审计工作,对建设单位、相关主管部门履职情况和相关结果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不参与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议事协调机构或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活动;不以政府投资审计代替建设单位工程结算审核;不以是否经过审计机关审计或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单位支付工程结算款项的前置条件。

        建设单位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招标采购、施工管理、质量安全、投资控制、竣工验收、结算办理、决算编制以及资金筹集使用等承担主体责任。

        区发展改革委对立项审批、投资概算、招投标等进行监管。

        区财政局对基本建设财务活动进行监管。

        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农业农村委、区交通局、区水利局等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工程造价、质量安全、资金管理、结(决)算办理和合同履行等进行监管。

        第六条区审计局每年应当向区365网站是正规平台吗_365bet足球网_bt365博彩及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情况。审计中发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区365网站是正规平台吗_365bet足球网_bt365博彩及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

        第二章  审计内容及重点

        第七条区审计局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为: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项目用地的取得和土地利用情况;

        (三)建设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

        (四)合同签订、履行及变更等管理情况;

        (五)工程造价控制情况;

        (六)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环境保护情况;

        (七)投资绩效情况;

        (八)特许经营活动情况;

        (九)有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计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区审计局应当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加强对政府投资为主,关系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的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工程的审计监督,重点关注和揭示决策失误或者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或者犯罪线索、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制度方面的问题,服务改革发展大局。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九条  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计划实行统一审批、集中管理。

        建设单位及项目主管部门每年11月底前向区审计局报送次年度投资审计项目计划建议,编制和报送审计项目计划建议应有确切的项目名称、投资额、实施时间等基本要素,确保计划编制的可行性和严谨性。

        区审计局每年12月底前编制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经区365网站是正规平台吗_365bet足球网_bt365博彩审核同意,报市审计机关审批后执行。年度审计计划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应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凡纳入投资审计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应在计划年度内完成。

        未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办理工程结算或审核竣工结算,并将审核结果报送区审计局。区审计局有权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相关报告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结果报告存在重大失实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条  区审计局开展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根据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确定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被审计单位。

        区审计局可以将与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可研、勘察、设计、环评、招标、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和个人列为审计调查对象。区审计局对审计调查对象与项目资金有关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十一条  区审计局对一般建设项目可按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展竣工结算审计;对投资额大、重点建设项目可对其开展竣工决算审计;对投资额大、建设周期长、涉及面广的重大工程项目可开展跟踪审计;对重点建设领域、重点建设单位以及市政、水利、农林、土地整治等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分散零星项目以及国企自营建设项目等可开展建设管理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十二条  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具备下列条件后,审计机关应当开展审计:

        (一)实施工程结算审计的项目,项目已办理工程结算并提供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与工程结算审计相关的资料;

        (二)实施竣工决算审计的项目,已完成交(竣)工验收、编制工程决算并提供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与竣工决算审计相关的资料;

        (三)其他类型的审计项目,按照年度审计计划确定的时间实施。

        区审计局开展审计应当成立审计组,并向被审计单位发送审计通知书、资料提供要求等。

        第十三条  区审计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可以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下列资料(包括文档资料、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区审计局规定的限期内提供,不得拒绝、拖延,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的完工结(决)算资料,即经审核并签章完善的工程结算书、工程决算报表、自查报告等资料;

        (二)建设项目的前期资料,即工程建设可研、初设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立项审批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资料;

        (三)项目用地资料;

        (四)承发包资料。招标限价编制、招投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合同谈判等相关资料;

        (五)合同资料,即各类施工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主要材料和设备的询价或调价资料、材料设备安装合同、勘察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服务等二类费用合同等文件资料;

        (六)结(决)算相关证明资料,即工程隐蔽检查资料,工程变更、索赔资料,现场签证,认质认价资料,交(竣)工等验收资料等;

        (七)工程价款支付、财务报表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

        (八)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出具的检测验收资料;

        (九)签章完善的施工图及竣工图(纸质及电子文档);

        (十)区审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区审计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可以要求审计调查对象在区审计局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与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包括文档资料、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不得拒绝、拖延,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  区审计局开展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并建立健全审查复核机制和全过程监督管理机制,对利用其工作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切实防控审计风险。

        第十六条  区审计局派出审计组对有关事实认定的证据材料,应当送相关单位或者人员进行核实及确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应当于证据材料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

        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但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证据材料仍然有效,审计人员应当注明。

        第十七条  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审计项目,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6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项目因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报区审计局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四章  审计结果和运用

        第十八条  区审计局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形成审计报告。区审计局认定被审计单位多计工程价款以及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

        第十九条  区审计局在审计中发现有关单位和个人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有关部门应当将调查处理情况及时书面回复审计机关:

        (一)违反规划、征地用地、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三)重大设计变更或者现场签证未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

        (四)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未按照审批文件确定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实施建设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区审计局在审计中发现有关人员违纪违法的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审计机关应当与纪检监察、司法等机关建立案件线索移送、协查和信息共享机制,发挥监督合力。

        第二十一条区审计局出具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应当作为有关部门批准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按照平等自愿原则,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可以在项目招标文件中载明或在建设施工合同中约定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调整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整改落实。对审计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研究,完善制度规定;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要依法依纪作出处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要纳入政府督查严格追责问责。

        第二十四条 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主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评价依据。

        第二十五条公共投资建设涉及的各部门、各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向区审计局报送投资项目审批、建设、竣工、结(决)算和监管等完整的纸质资料及电子数据,配合审计机关建立投资审计项目基本信息库及投资审计电子数据库,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平台与审计机关投资审计电子数据库的对接工作,推动政府投资领域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成果共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索取或者接受不正当利益的;

        (二)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专业人员未尽到管理和督导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隐瞒被审计单位及有关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与被审计单位及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串通舞弊的;

        (五)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不申请回避的;

        (六)违反审计工作程序的;

        (七)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行为。

        区审计局聘请的专业人员有前款第一项、第三至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区审计局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区审计局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审计调查对象由区审计局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审计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规定多付工程款的,责令追回。未追回多付工程款造成损失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区审计局应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审计发现审计调查对象以高估冒算、虚报套取、关联交易等方式骗取项目资金的,区审计局应当责令被审计单位予以追回,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应当给予处分的,审计机关应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参与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中未恪守职业准则、执业规范,出具不实报告的,区审计局应当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区365网站是正规平台吗_365bet足球网_bt365博彩裁决,区365网站是正规平台吗_365bet足球网_bt365博彩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  有关部门、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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