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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5003830093366863/2022-00054 发文字号: 永民发〔2022〕20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2-04-20 发布日期: 2022-05-06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民政局关于印发《永川区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主题分类: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有效性:



        重庆市永川区民政局

        关于印发《永川区社会工作服务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镇(街道)民政和社会事务办,社工机构,有关单位:

        《永川区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民政局2022年第6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民政局

        2022420


        重庆市永川区民政局

        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实施,增强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精准性、规范性、专业性和有效性,提升规范化管理和项目化运作水平,结合永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项目申报

        第一条实施方式。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原则上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交由具备社会工作专业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或机构实施。

        第二条申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以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和服务机构为主体,兼顾其他公益慈善类、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同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熟练掌握和灵活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积极投身社会工作服务的专业团队。

        (四)有规范的组织结构、健全的规章制度和良好的社会公信力。

        (五)有较强的项目运营管理和专业社会工作服务能力。

        (六)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不含第一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工作开展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八)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独立的银行账户,上一年度年检结论为合格及以上,提供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第三条申报材料。申报主体在申报项目时必须以或项目为单位进行编制、报价,按要求注明正本、副本分别装订、密封、标识,密封在同一个文件袋内递交。材料中提供的证明文件或其复印件,必须真实清晰完整。在其重要内容方面须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且加盖单位公章。如为授权代表签字,则须附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同时须包含以下内容:

        (一)手持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二)资格证明文件:诚信声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采购文件确认书、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

        (三)报价文件:磋商函、开标一览表、分项报价明细表;

        (四)技术和商务文件:技术要求偏离表、商务要求差异表、供应商基本情况介绍、项目实施方案、支撑项目开展的相关技术力量配备情况、机构规章制度等。

        (五)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章项目评审

        第四条资格审查。组织项目评审时,在申报材料开启后,由区社工指导中心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内容为申报单位资格条件、提交资料完整性等。资格审查通过后方可提交评审组进行项目评审。

        第五条项目评审。遵循以下程序:

        (一)成立评审组。评审组选取专业社会工作实务、行政管理领域专家组成,采取综合评分法,遵循招标方案中具体评分办法或评分细则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二)评审内容:

        1.申报单位的资质,包括其专业资质、社会声誉、规章制度、实施能力和相关经验等;

        2.申报项目的需求分析、项目目标和实施方案、专业方法设计和预期为服务对象、实施地域、专业发展和机构管理所带来的成效;

        3.预算编制及与项目方案的匹配度。

        第六条公示。依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项目并面向社会公示5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认为立项项目。

        第三章项目立项及拨款

        第七条签订合同。在规定时间内,区民政局与项目承接单位签订正式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第八条拨款。拨款方式依据资金来源和合同约定拨付。

        第四章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项目时限。项目应于签订合同后一个月内启动实施,并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项目一经立项,不得分包、转包,不得随意调整。

        第十条项目监督。区社会工作指导中心为区民政局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实施监督机构。不定期抽查项目实施情况,监督项目规范有序开展,项目承接单位应提供项目相关资料备查。

        当项目出现下列情况时,区社会工作指导中心应立即督促项目承接单位进行整改,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区民政局:

        1.项目存在资金滥用情况;

        2.项目未按照实施方案推进或项目内容(服务指标、服务对象、服务地点、资金预算等)发生较大改变,且无法给出合理解释;

        3.项目存在造假、谎报情况。

        第十一条项目指导。区社会工作指导中心深入项目,加强与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执行社工的沟通交流,了解各项目执行计划、项目进度、存在的问题等。采取丰富多样的形式向项目执行社工传授实务知识、解答专业困惑,当好上传下达的“纽带”和“桥梁”。帮助项目执行社工做好总结提炼和宣传展示,形成相应的成果产出,确保项目不偏向、社工有活力、服务见成效区社会工作指导中心链接社会工作领域的高校教师或资深社工采取“集中督导+个别督导”相结合的方式对社会工作项目进行指导。

        第十二条 项目督查。区民政局将不定期对项目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确保项目按合同要求有序推进。

        第十三条材料报送。项目承接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定期向区社会工作指导中心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表(见附件1)及相关佐证材料,按要求报送项目季度总结、中期总结、结项报告、典型案例和资金使用情况等,其中资金使用情况每季度一次。

        第十四条项目宣传。项目承接单位应加大对项目的宣传力度,宣传过程要突出品牌化、专业化。要定期编发项目简报、宣传册,充分利用网络、媒体等对项目进行宣传,提升社会认知度和认可度。相关信息及时报送区社会工作指导中心。

        第十五条项目调整。若项目方案、资金预算确需变更、调整的,项目承接单位应经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向区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列明详情和充分理由,获准后方可调整,不可私自变更原定方案和合同内容。项目中止或违反本管理办法、任务书和合同的,区民政局有权要求承接单位立刻退还拨款,并向公众公开说明。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不恰当使用项目经费行为的,经查证属实后,全额退回拨款,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区民政局保留法律上的追究权利。

        第五章项目督导

        第十六条督导内容。每个服务类项目均配备1名项目督导,督促项目承接单位严格按照招标具体要求,细化服务指标、严格资金预算,达成项目实施方案所列目标。

        第十七条 督导资质。

        督导者应由从事社会工作服务年限长、实务水平高的资深一线社会工作者兼任,原则上应从社会工作组织或开展社会工作服务的单位内部择优产生,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外聘社会工作及相关专业教师、其他组织或单位内督导者兼任。督导者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热爱社会工作事业,遵守社会工作职业道德与社会公德,严格约束自己的操守和行为,品行端正,群众认可度高,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接受过社会工作及相关专业训练,有丰富的社会工作服务、教学或管理经验,能够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开展督导工作。

        (四)取得社会工作师(中级)资3年以上或从事社会工作及相关专业教学5年以上,工作业绩和贡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从事社会工作服务、管理5年以上,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1个市级及以上或2个区县级社会工作服务项目。

        2.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2个市级及以上或4个区县级社会工作研究课题,并形成相关研究成果,如专着、论文、研究报告。

        3.在相关部门和单位从事社会工作管理5年以上,作为主要起草人参与社会工作标准、政策、方案的制定工作。

        4.在实践中形成的社会工作专业方法、模式或案例等,受到区县级及以上表彰奖励或被权威行业媒体(主要指报纸和期刊)宣传报道。

        第十八条 督导职责。充分发挥督导行政功能、教育功能和支持功能,协助项目执行团队及社工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完成工作内容。

        (一)指导项目承接单位制定合理的服务方案,并跟进工作落实。

        (二)提供相关培训及支持,提升社工工作能力,确保服务质量。

        (三)跟进社工日常工作安排,协助社工解决在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审阅社工工作记录,促进服务开展。

        (四)协助社工整合资源,开展专业服务,跟进社工转介疑难个案及服务,进行专业指导。

        (五)协助社工突破职业瓶颈,保持积极心态,认同专业发展道路。

        第十九条督导方式

        (一)个别督导

        (二)团队督导

        (三)服务现场督导

        (四)文书批复

        第二十条督导费用。督导工作报酬由督导项目承接单位统一支付,督导本人不得与被督导项目单位存在除督导工作报酬以外的其他经济往来和利益关系。

        第六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承接单位应对项目经费设立独立台账,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承接单位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统一规定来设置会计科目、填制会计账簿、编制财务报表,并指定专人负责款项管理。所填报的财务信息必须真实有效、及时完整。

        第二十三条承接单位须严格按照《支持社会工作服务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渝财社〔201756号)和《重庆市民政事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渝民发〔20195号)要求执行,确保社会工作专项资金的安全正确使用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购买或修建楼堂馆所、缴纳罚款罚金、偿还债务、对外投资、购买汽车等违规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

        项目补助经费支出应合理合规,其中全职社工的劳务报酬不低于60%,督导费用不高于10%,宣传经费不高于10%无明确规定的列支名目,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项目实施期间,应严格遵守项目实施方案和合同约定,经承接单位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方可从拨付的项目经费中支取。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接机构须保留与项目有关的往来票据原始凭证,以备不定期抽查和中期评估、结项审计。

        第二十六条 项目工作人员工资应以打卡的形式发放。

        第二十七条 区民政局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定期督查,确保项目资金使用规范与安全。

        第七章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基础资料

        (一)上级文件。项目立项及批复文件、经费下达文件、项目开展过程中发布的相关文件等;上级表彰、通报、培训等文件。

        (二)制度规范。项目推进组织架构、团队构成;项目实施规章制度;月、季、中期、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

        (三)专业力量。社工资料(含实习生,个人信息及证书复印件);志愿者管理制度、志愿者登记注册人员(统计人数)、志愿者个人资料、志愿服务记录(统计人次)、志愿者补贴发放记录等;督导资料、督导记录。

        (四)资源整合。政府资源、服务领域的相关政策;本单位资源;其他社会资金、捐赠或合作方资助证明。

        第二十九条 专业服务资料

        (一)走访、访谈、寻访记录表、外展服务记录、咨询服务记录、服务对象个人建档表等,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另单独建立服务对象信息汇总表。

        (二)个案服务资料。个案转介表、接案记录表、开案计划、服务同意书、个案服务记录、结案报告、检讨报告、财政报告、反馈表,照片、新闻稿或其他服务过程材料等。

        (三)小组服务资料。小组计划书、报名表、预算表、签到表、小组活动记录、小组总结报告、财政报告、新闻稿、照片,参加者意见表、媒体报道、志愿者签到表、礼品发放记录、过程材料等。

        (四)活动服务资料。活动计划书、报名表、预算表、签到表、活动总结、财政报告、新闻稿、照片,参加者意见表、媒体报道、志愿者签到表、礼品发放记录、过程材料等。

        (五)其他与项目有关的材料。

        上述资料纸质档案及电子档案均需存档。

        第三十条 宣传报道

        (一)宣传报道。服务区内宣传成果、媒体宣传(含自媒体、网络媒体及平面媒体),可截图保存或存留原始材料。

        (二)工作简报。每月完成工作简报(行政公文格式),报送区民政局。

        第三十一条 反馈信息

        (一)需求评估资料及报告。过程使用评估工具,如问卷、访谈表等原始记录(纸质档);完成相关报告并存档。

        (二)项目服务反馈调查及报告。过程使用评估工具,如问卷、访谈表等原始记录(纸质档);完成相关报告并存档。

        (三)相关研究文档。

        (四)其他服务成果(如服务标准、服务流程等)。

        第三十二条 专项经费管理

        (一)项目经费管理制度。

        (二)项目台账。

        第八章项目评估

        第三十三条区民政局委托或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于项目实施中期、末期开展项目评估工作。项目承接单位应对评估工作予以配合,并根据评估结果对项目进行整改。

        第三十四条项目中期评估前,承接单位应提交《项目中期实施报告》、《项目预决算对比表》、《项目台账》;实施期结束后一个月内,承接单位应提交《项目总结报告》、《项目预决算对比表》、《项目台账》及《项目结项自评表》,并经项目督导审核后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报送。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永川区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工作月报表

        XXXXXX月)

        项目名称:XXX项目

        填报日期:XXXXxxxx

        执行单位


        服务对象


        受益人数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项 目 指 标 完 成 情 况

        工作内容

        项目计划指标

        当月完成指标

        累计完成指标

        完成比率


































































        宣传报道

        1.平面媒体(含自媒体)


        1. 网络媒体(含自媒体)


        1. 宣传手册


        其他

        1.共开展资源链接xx家,累计xx户;

        2.开展志愿服务xx次,累次服务人群xx人次;

        3.共走访合作伙伴xx次,累计共xx次;

        4.········(内容可以自行调整,以体现工作)

        特色服务

        (含特色服务概述及具体服务活动内容)

        工作总结


        下月工作计划




        人力管理

        执行社工:

        项目主管:

        项目督导:

        在职£离职£

        变动次数______

        项目执行单位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项目单位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1.项目工作月报表中服务量统计情况按项目实际服务指标填写,可自行修改或增减。

        2.宣传报道网络媒体附宣传主题+链接;平面媒体附媒体名称、宣传主题+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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