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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500383MB1E41720K/2022-00038 发文字号: 永高管〔2022〕88号
        发布机构: 永川高新区管委会 成文日期: 2022-08-15 发布日期: 2022-08-25
        标题: 永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 有效性:

        永高管〔2022〕88号

        永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产业促进中心、在永大中专院校:

        为切实做好在永大中专院校和各产业园区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防治工作,按照《中共重庆市永川区委办公室重庆市永川区人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防治任务分工的通知》(永川委办〔202230号)的要求,现将《永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8月15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做好永川高新区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防治的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永川高新区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防治工作,按照《中共重庆市永川区委办公室 重庆市永川区365网站是正规平台吗_365bet足球网_bt365博彩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防治任务分工的通知》(永川委办〔202230号)的要求,结合永川高新区实际,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隐患排查治理和预防控制体系、应急救援体系,严格监管执法,推进改革创新,强化基础保障,提升安全生产整体水平,为永川高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安全保障,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作目标

        各产业促进中心、在永大中专院校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事故总量减少,严控人员伤亡,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

        三、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推动领导干部尽职履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明确永川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督促各产业促进中心和院校落实安全生产监管和自然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各产业促进中心和院校具体负责各自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管和自然灾害防治工作。

        (二)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开展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标准化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组织执法人员定期参加安监执法轮训,不断提升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加强安全能力建设,高新区管委会、各产业促进中心至少配备两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根据实际情况配足安全工作人员。各产业促进中心要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并严格实施,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整治、暗查暗访监管执法活动的主要方式,重点行业领域企业执法实现全覆盖,提高监管效能。规范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各产业促进中心依据重庆市永川区应急管理局委托给永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 重庆市永川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详见附件),按授权的清单和要求开展行政执法。

        (三)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学习培训、安全生产会议、领导干部带队检查等制度。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根据不同风险等级实施分类监管,对于风险等级较低的企业和单位,以服务为主,提升企业本身安全水平;对于风险等级较低的企业和单位,结合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和专项整治要求,适当增加执法频次。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两单两卡,全面、深入开展风险辨识和风险分级工作,加强教育培训,做到人人知风险、明职责、会操作、能应急

        (四)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监督检查。坚持风险预控、关口前移,全面推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进一步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推进事故预防工作科学化、信息化、标准化,实现把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隐患消灭在事故前面。

        1.建设施工安全。重点排查临河、傍山、临崖,以及存在山洪、滑坡、坍塌、泥石流等灾害风险区内及其周边的工程项目,在建高边坡、深基坑、高支模、起重吊装、高处作业、施工临时用电等易受汛期天气影响的关键部位和环节,工人宿舍、厨房、办公室、仓库、围挡等临建设施选址的科学性和存在的风险隐患。加强对施工现场塔机、施工升降机、吊篮等起重机械设备监管,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监理人员到岗履职,紧盯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危大工程施工作业,加强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监管,严厉打击违法发包、层层分包转包、监理单位不履职行为。

        2.消防安全。要对院校和园区内的商场、宿舍、食堂、车间、仓库等公共聚集场所和重点防火设施开展全面排查,消除火灾隐患。严防校内老旧住宅楼消防设施薄弱,电线私拉乱接、飞线充电等火灾风险。加强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广泛刊播宣传安全用火用电、火场逃生自救等常识

        3.危险化学品安全。加强对企业和院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等各个环节的全面细致检查;持续推动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整治,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专项检查;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非法生产、储存、销售和运输行为。

        4.工贸行业安全。严格落实12个专项监管行动,加强高温、金属熔融、危化品使用及动火动电、检维修等高危作业环节安全管理,完善有限空间气体检测、落实现场监护、应急处置等安全措施,严格按照先通风、再检测、有监护、后作业的原则开展作业,坚决杜绝冒险作业、盲目施救。

        5.特种设备安全。开展院校和企业宿舍电梯专项整治,对电梯的机房、井道及底坑做好防涝措施,加大对公共场所电梯层门、制动器及自动扶梯梳齿板、防擦条、急停开关的日常检查的力度。针对露天使用的特种设备要有效地做好防高温、防雷电、防阵风的相关措施。做好压力容器的降温、防雷防静电工作,禁止设备暴晒和气瓶超量充装,加速清理在用气瓶,将使用情况与气瓶追溯系统对接,防治黑气瓶使用与流通。

        6.燃气安全。对燃气存储、运输、使用等各个环节开展全面细致的检查,全面摸排使用燃气的食堂、宿舍、车间等场所的使用情况,开展风险辨识,建立风险信息台账,全面落实责任;加强对埋地管道线巡视、查探,对易滑坡管道进行改迁或进行支护并设置临时阀门;加强巡查、定期维护,按规定使用电气设施设备,完善消防设施,开启降温设备;燃气设备设施周边要设立显眼的警示标识,做好安全用气安全宣传教育。

        (五)进一步强化应急处置能力。各产业促进中心和院校要健全决策科学、快速反应、灵活应对的应急管理体制,制定不同情形的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成立应急队伍,不断强化应急演练,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优化完善信息公开与监测预警机制,要密切关注洪涝、雷电、大风等各类灾害变化,及时开展会商研判,严格督促企业和院校部门落实自然灾害防范主体责任。要储备足量的应急物资,统筹调动园区和院校相关应急资源。严格执行带班值班、应急值班制度,重大节日和重要时段每日调度,认真落实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制度,严格按照程序及时报告,建立应急救援协调联动机制,确保响应及时、指挥科学、处置有效。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产业促进中心、各院校党委(党工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要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专题学习。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党政办公会议或者安委会工作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分析解决安全生产重要事项、重大隐患或者突出问题。党政领导班子其他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分管领域安全生产会议,及时分析研究解决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每半年向主要负责人作一次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专题报告。党政领导班子人员每月至少带队检查一次安全生产工作,督促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督导重大隐患整治和重要问题解决。

        (二)压实工作责任。高新区管委会每半年向高新区党工委报告一次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防治工作情况,每季度对各产业促进中心和院校开展一次工作督查并通报。各产业促进中心和院校要明确内部责任分工,强化综合监管和专项监管,督促各部门落实责任。各责任部门要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检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台账,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三)加强宣传教育。多角度开展安全培训,现场和视频曝光企业和院校风险隐患,开展安全事故警示教育。多场所普及安全常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引导企业员工和院校师生从要我安全我要安全转变。多形式浓厚安全氛围,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11·9消防宣传月等主题宣教活动,开展以安全为主题的运动会、摄影展、大讲堂等活动,引导企业、院校将安全融入企业和校园文化,不断浓厚安全生产氛围。



        附件


        重庆市永川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


        为了进一步依法规范区应急管理局委托镇365网站是正规平台吗_365bet足球网_bt365博彩、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和新城建管委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明确委托机关与被委托机关的权力与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简易行政处罚和部分一般行政处罚进行委托,特签订本委托书。

        一、委托执法范围

        被委托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直接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除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八十条第二款;《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三款、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赋予的法定职权外,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使下列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职权:

        (一)现场处理(违法行为制止)权。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排除,并同时向委托单位报告情况。

        (二)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权。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必须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能确保安全生产的,有权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行政处罚权。依据《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权进行委托(详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委托清单》)。

        (四)提请查处权。被委托人发现违法行为超过委托权限,在取得初查证据后应当提请委托单位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查处;对不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职权部门查处。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承担受委托单位因履行委托职责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对出现过错责任给予赔偿的,委托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其赔偿费用由受委托人承担,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过错责任;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政府法制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帮助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5.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统一格式的行政执法文书、呈批表格,规范执法文书编号。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要加强执法能力建设,确保符合接受委托条件。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三款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的要求,各单位要明确安全管理工作机构,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明确各内设机构安全监管职责,确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2.受委托单位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可以实施10万元以内的行政处罚;

        3.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4.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5.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6.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7.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8.每月月底前按要求向委托单位报送委托行政执法报表,按期及时、准确、真实汇报执法情况;

        9.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0.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执法,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承担。

        四、委托执法期限

        202231日至2024229日止,期满之后由委托单位进行考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

        五、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一份报区司法局备案。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委托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规定

        处罚依据及裁量标准

        1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年版)》:

        1.违反一项职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违反二项职责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3.违反三项及以上职责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4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提请委托单位进行查处: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年版)》按比计算。

        5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提请委托单位进行查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年版)》按比例计算。

        6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提请委托单位进行查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年版)》按比例计算。

        7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未进行专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提请委托单位进行查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年版)》按比例计算。

        8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提请委托单位进行查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年版)》按比例计算。

        9

        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提请委托单位进行查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年版)》按比例计算。

        10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提请委托单位进行查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年版)》按比例计算。

        11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365网站是正规平台吗_365bet足球网_bt365博彩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提请委托单位进行查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年版)》按比例计算。

        12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提请委托单位进行查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年版)》按比例计算。

        13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提请委托单位查处: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年版)》。

        14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第三十六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提请委托单位查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15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提请委托单位查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年版)》:

        1.未对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对安全设备定期检测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既未对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又未对安全设备定期检测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6

        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提请委托单位查处: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17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提请委托单位查处: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年版)》:  

        1.未为5名以下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为5名以上10名以下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为10名以上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8

        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提请委托单位查处: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19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提请委托单位查处:

        (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20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提请委托单位查处: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21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提请委托单位查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22

        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提请委托单位查处:

        (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23

        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提请委托单位查处:

        (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24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提请委托单位查处:

        (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25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6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提请委托单位查处。

        27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年版)》:

        1.有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三种情形中一种的,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有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三种情形中两种的,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3.同时存在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三种情形的,可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8

        两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

        两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年版)》:

        1.生产经营单位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且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可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可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9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年版)》:

        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的,可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0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占用、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年版)》:

        1.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出口畅通的,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可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1

        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2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提请委托单位查处。

        33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作出责令改正之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34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并加强监督考核。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逾期未改正的

        1.未建立一项制度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未建立两项制度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建立三项及以上制度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5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职责的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职务的,该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综合监督管理责任,履行下列职责:()负责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落实事故隐患排查及整改;()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及时、如实报告并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做好善后工作,督促执行事故处理决定;()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逾期未改正的:

        1.有一项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履行的,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有两项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履行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三项及以上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履行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6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不符合要求的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

        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规划、布局、设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符合紧急疏散、救援要求;

        ()场所安全平面布局,安全警示标识,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识应当明显、保持完好,便于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识别以及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救援;

        ()根据生产、使用、储存危险物品的种类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防泄漏、防雷、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同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职工宿舍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和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进行统一管理;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要求。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存有一项不符合法定的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存有两项不符合法定的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七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存有三项及以上不符合法定的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7

        生产经营单位对设施设备的管理未达到安全管理要求的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生产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检修、更换,做好维护、保养、检测记录,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设施设备的管理未达到安全管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提请委托单位查处。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 未对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检修、更换,做好维护、保养、检测记录,有一台(套)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二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 未对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检修、更换,做好维护、保养、检测记录,有二台(套)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二万五千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三千元以上一万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3. 未对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检修、更换,做好维护、保养、检测记录,有三台(套)及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六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8

        生产经营单位对危险作业未按照要求实施现场安全管理的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实施以下现场安全管理:

        ()确认作业人员具备相应资格,其身体状况符合现场作业要求;

        ()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操作规程、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

        ()确认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对作业场所的各种情况进行及时协调,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紧急控制和排除;

        ()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其他现场安全管理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前款规定的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委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危险作业未按照要求实施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提请委托单位查处。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一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四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四万五千元以上七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三万元以上十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3.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三项规定及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七万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七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9

        车站、码头、机场、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宾馆、饭店、商()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网吧、酒吧等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不符合要求的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五条:

        车站、码头、机场、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宾馆、饭店、商()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网吧、酒吧等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之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不得改变场所建筑的主体和承重结构;

        ()在经营场所设置标志明显的安全出口和符合疏散要求的疏散通道,并确保畅通;

        ()按照有关规定在经营场所配备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器材,安装安全监控系统,并确保完好、有效;

        ()配备应急救援人员,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有关责任人能够熟练使用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掌握应急救援预案的全部内容;

        ()从业人员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知晓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及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经营场所实际容纳的人员不得超过规定的容纳人数。

        同一建筑物内有多个经营场所的,应当分别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有关技术规范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并保持畅通。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车站、码头、机场、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宾馆、饭店、商()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网吧、酒吧等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 存有一项不符合法定的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 存有两项不符合法定的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三千元以上一万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3. 存有三项及以上不符合法定的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六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40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自身经营范围内对其服务区域的人流干道、消防通道、化粪池、电梯等重点部位、重要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处理,并发出警示。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还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乡()365网站是正规平台吗_365bet足球网_bt365博彩或者街道办事处和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自身经营范围内对其服务区域的服务对象进行安全宣传、组织应急演练。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违反一项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四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两项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四千五百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三项及以上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1

        产经营单位未对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从业人员公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七条:

        县级以上365网站是正规平台吗_365bet足球网_bt365博彩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本级365网站是正规平台吗_365bet足球网_bt365博彩备案;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365网站是正规平台吗_365bet足球网_bt365博彩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十四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一)县级以上365网站是正规平台吗_365bet足球网_bt365博彩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

        (三)应急救援队伍。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365网站是正规平台吗_365bet足球网_bt365博彩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铀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2

        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43

        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44

        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45

        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46

        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47

        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六)项: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48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的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的;

        49

        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培训计划。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年版)》:

        1.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或者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或者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50

        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费用。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51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52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告知其有关事项的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告知其有关事项的;

        53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54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55

        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与相关预案保持衔接,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365网站是正规平台吗_365bet足球网_bt365博彩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

        56

        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365网站是正规平台吗_365bet足球网_bt365博彩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365网站是正规平台吗_365bet足球网_bt365博彩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57

        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条:

        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辨识、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辨识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365网站是正规平台吗_365bet足球网_bt365博彩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58

        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365网站是正规平台吗_365bet足球网_bt365博彩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59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365网站是正规平台吗_365bet足球网_bt365博彩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60

        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365网站是正规平台吗_365bet足球网_bt365博彩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61

        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365网站是正规平台吗_365bet足球网_bt365博彩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年版)》:

        1.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62

        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365网站是正规平台吗_365bet足球网_bt365博彩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年版)》:

        1.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63

        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年版)》:

        1.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作业人数在40人以下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2.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作业人数在40人以上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64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65

        小型露天采石场未采用台阶式开采或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的。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五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

        分层开采的分层高度、最大开采高度(第一分层的坡顶线到最后一分层的坡底线的垂直距离)和最终边坡角由设计确定,实施浅孔爆破作业时,分层数不得超过6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30米;实施中深孔爆破作业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米,分层数不得超过3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60米。

        分层开采的凿岩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最小凿岩平台宽度不得小于4米。

        分层开采的底部装运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且应当满足调车作业所需的最小平台宽度要求。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年版)》:

        1.分层开采违反设计确定的分层高度、最大开采高度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分层开采的最小凿岩平台宽度小于4米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分层开采的底部装运平台宽度不能满足调车作业要求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分层开采违反开采顺序的,处3万元的罚款。

        66

        小型露天采石场作业违反安全规定的。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六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的安全规定,由具有相应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进行爆破,设置爆破警戒范围,实行定时爆破制度。不得在爆破警戒范围内避炮。

        禁止在雷雨、大雾、大风等恶劣天气条件下进行爆破作业。雷电高发地区应当选用非电起爆系统。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年版)》:

        1.未设置爆破警戒线范围,实行定时爆破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由不具有响应资格的爆破做人人员进行爆破的或者在恶劣天气条件下进行爆破作业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在爆破警戒范围内避炮的或者在雷电高发地区选用非电起爆系统的,处3万元的罚款。

        67

        采石场上部需要剥离,剥离工作面未超前于开采工作面4米以上的。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九条:

        采石场上部需要剥离的,剥离工作面应当超前于开采工作面4米以上。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年版)》:

        1.剥离工作面超前于开采工作面3米以外4米以内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剥离工作面超前于开采面3米以内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68

        在坡面上进行排险作业时,作业人员违反安全规定的。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一条:

        在坡面上进行排险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当系安全带,不得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悬空作业。严禁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年版)》:

        1.在坡面上进行排险作业时,作业人员未系安全带,或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悬空作业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距工作台阶坡底线50米范围内从事碎石加工作业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69

        废石、废渣未排放到废石场,废石场设置违反规定的。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三条:

        废石、废碴应当排放到废石场。废石场的设置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安全规定。顺山或顺沟排放废石、废碴的,应当有防止泥石流的具体措施。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年版)》:

        1.废石场的设置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者有关安全规定或废石、废渣未排放到废石场的,处1万元下的罚款;

        2.废石场的设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安全规定且废石、废渣未排放到废石场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70

        电气设备没有保护装置的。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四条:

        电气设备应当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变电所应当有独立的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与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年版)》:

        1.存在1处电气设备设施没有保护装置或变电所设置不符合规定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存在2处以上电气设备设施没有保护装置或变电所设置不符合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71

        小型露天采石场未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的。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五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的,应当设置截水沟。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年版)》:

        1.未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或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或者未设置截水沟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且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且未设置截水沟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72

        未在每年年末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并归档整理的。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八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在每年年末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并归档管理。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年版)》:

        1.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未归档管理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在年末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73

        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年版)》:

        1.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情节一般的,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情节严重的,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74

        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年版)》:

        1.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情节一般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75

        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年版)》:

        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76

        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77

        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年版)》:

        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78

        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五条:

        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四)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年版)》:

        1.未对5人以下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未对5人以上10人以下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未对10人以上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79

        对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关的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讯设备、安全绳索等应急装备和器材。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年版)》:

        1.未制定应急预案,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定期进行演练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80

        对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

        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年版)》:

        1.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有三种情形中一种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有三种情形中两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3.同时存在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三种情形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81

        对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八条:

        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年版)》:

        1.未制定作业方案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82

        对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九条:

        工贸企业应当按照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及其安全职责。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三项: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年版)》:

        1.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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