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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永川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关于贯彻落实《永川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特别规定(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1-04-26

        永国资〔2021〕94号

        重庆市永川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关于贯彻落实《永川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特别规定(试行)》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各区属国有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吊水洞煤矿“12·4”重大火灾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防控生产安全事故,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印发<永川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特别规定(试行)>的通知》(永川委办发〔2021〕12号),为认真贯彻落实该规定,结合《重庆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等文件,现就我区区属国有企业贯彻落实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明确分管领导

        各企业原则上由排名第一的班子副职分管安全应急工作,排名第一的班子副职因特殊情形不宜分管的,由企业党组织结合企业实际研究决定。

        二、健全工作机构

        各企业应按照《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及有关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应急管理机构和人员设置,所配人员要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作风扎实。要从优待安,保持安监人员相对稳定。

        三、落实经费保障

        各企业必须建立安全资金使用绿色通道,优先保障安全经费的列支,特别是重大安全隐患整治资金要保障到位,不得挤占挪用安全生产费用。

        四、加强科技治安

        各企业根据自身需要及实际,可研究建立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化系统,全面加强安全生产过程监督,切实提升安全生产信息化水平及安全监管工作效率。同时,可以根据实际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聘请专业机构、专家定期不定期全面诊断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风险,制定分级分类精准监管措施。

        五、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日周月”隐患排查制度,对不认真履职、失职渎职的监管人员,按相关规定追责问责。对危化品非法生产、储存、经营的,一经查实,对存在利益输送、严重失职渎职的相关领导和监管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二)各企业应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每月安全生产检查计划,领导班子成员每月必须深入企业开展1次安全隐患排查或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其中,对于重点行业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各企业班子成员检查次数从其规定。

        (三)各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每季度及两会、国庆等重要时间节点针对重点环节、重点部位、重点岗位存在的安全风险全面开展风险研判,严格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切实将风险化解在萌芽状态。

        (四)各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1次安全生产会议,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班子其他成员每月至少组织召开1次分管领域安全生产会议。

        (五)各企业各级党组织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专题学习,全面深入学习党和国家领导人关于安全生产的指示批示精神,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六、严格执行相关制度

        (一)各企业要高度重视和落实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和引导广大职工及群众根据我区及相关部门印发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办法积极举报,全面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二)对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企业,由应急管理部门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由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公安局、区市场监管局、区金融办等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三)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事故情况等纳入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对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不达标和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等情形的企业及相关人员落实严格考核。

        (四)各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年应就安全生产工作向区国资管理中心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述职,班子其他成员每半年向本单位主要领导述职1次安全生产履职情况。

        七、营造良好监管氛围

        (一)对表现优秀的安监干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在考察新任干部人选时,要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纳入评价范围。对年度安全生产考核为不合格的各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由区国资管理中心实施约谈,并在一年内不予提拔重用。

        (二)区国资管理中心拟表彰的先进企业和先进个人,要审核其安全工作的履职情况,牵头科室应征求产业发展科意见。对安全生产工作履职不合格的企业和个人不得评优评先。

        八、建立长效机制

        各企业应参照我区《永川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特别规定(试行)》,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特别规定,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各项工作有序稳妥开展。

        特此通知。

                                                           重庆市永川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2021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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