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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5003830093366788/2023-00021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3-01-04 发布日期: 2023-01-04
        标题: 永川府复〔2022〕122号
        主题分类: 司法 有效性:

        ­

        永川府复〔2022122

        申请人:万*平,女,汉族,1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2241971********,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代理人:龚文杰,男,汉族,1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251968********,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西路369号。   

        法定代表人:苟晓梅,局长。

        第三人:重庆市**中学校,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王*强,校长。

        申请人万*平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永川人社伤险不认字〔202236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本机关于20221010日收悉,20221011日予以受理。因第三人重庆市**中学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机关于20221021日向重庆市**中学校邮寄了《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重庆市**中学校已于20221023日收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永川人社伤险不认字〔202236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称:                                                     

        申请人称其是**中学教师,受**中学指派到***中学监考,属于因工外出,永川区教委和**中学出具的关于外派监考的证明证实其属于公派出差。申请人称永财行〔2014〕号文件及《**中学校差旅管理试行办法》(**中学文〔202033号)证明其被指派到***中学监考能报销交通费,而能报销交通费的前提是外派到其他单位履行工作职责属于出差。申请人称其监考后回家午休是为了更好地完成监考工作任务,符合监考工作要求,而非自行离岗。申请人称其受伤一案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五)项规定的工伤认定情形,永川区人社局适用法律条款错误,要求撤销永川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申请人提交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永财行〔2014〕号、永教基〔202233号、***中学考前培训会要点及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称:

        申请人万*平是**中学的教师。中考是每年固定工作任务,由重庆市教委统一组织,几个学校形成共同工作场所,考务人员由中招办调配,考试劳务费用发放参照渝财综〔202250号执行,而非适用差旅管理试行办法,申请人从家前往监考学校途中应属于上下班途中。申请人在上下班途中踩滑摔倒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项和(五)项规定的工伤认定情形。被申请人具有工伤认定的法定职责,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接件登记表、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告知书、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回证、工伤认定调查笔录、在职证明、情况说明、关于申报万*平工伤的公示、证明、本人陈述、证人证言、关于**中学万*平工伤认定的说明、永教基〔202233号、2022年中考工作安排、《**中学校差旅管理试行办法》(**中学文〔202033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2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暨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通知》、诊断证明书等证据材料。

        第三人未向本机关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

        第三人重庆市**中学校是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事业单位,申请人万*平是具有就业资格的劳动者,申请人系第三人单位的教师。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2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暨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通知》,永川区教育委员会对永川区中考考务工作进行了交叉监考的统筹安排,考试期间劳务费用发放参照渝财综〔202050号标准执行。重庆市中考于2022612日至14日举行,申请人被安排至永川区***中学监考。2022612日上午的监考工作结束后,申请人回家午休。当日下午1320分许,申请人从家出发步行前往监考学校途中,步行至永川区****斜对面时,不慎踩滑摔倒受伤。后申请人被送至**医院就医。202261215时许,申请人被**医院急诊收入骨科(创伤)住院治疗,诊断证明书显示:1.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2.右尺骨茎突撕脱性骨折3.右腕关节软组织损伤

        2022628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被申请人经审查后于2022711日决定予以受理。202282日,被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第三人,告知申请人、第三人享有陈述、申辩及举证的权利,以及逾期未行使上述权利的法律后果。2022823日,被申请人作出永川人社伤险不认字〔202236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第三人。申请人不服,于202210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工伤认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工伤认定调查笔录,在职证明,《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2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暨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通知》,永教基〔202233号,2022年中考工作安排,诊断证明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365网站是正规平台吗_365bet足球网_bt365博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之规定,第三人住所地在重庆市永川区,被申请人作为永川区365网站是正规平台吗_365bet足球网_bt365博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所受伤害是否构成工伤具有进行调查、认定的法定职责,本案主体合法。

        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工伤认定调查笔录、诊断证明书、在职证明、《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2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暨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通知》、永教基〔202233号、2022年中考工作安排、诊断证明书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申请人系第三人单位的教师,于2022612日下午1320分许,在从家出发步行前往监考学校***中学的途中,踩滑摔倒致右腕部受伤,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

        关于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我受伤一案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即是受我校指派到其他学校的因工外出,遭受的事故伤害也是因工作原因(监考工作的需要),完全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的主张,本机关认为:

        首先,“工作场所”是指用人单位能够对其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和劳动者为完成其特定工作所涉及的相关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不应狭隘地界定为某些固定区域。而“因工外出”的空间要素,是外出地点为工作场所以外的其他地点。具体到本案中,第三人**中学校系从事基础教育的事业单位法人,申请人作为第三人单位的教师,结合第三人的业务特点以及申请人的岗位职责来看,中考监考是每年相对固定时间进行的规律性工作,第三人基于教育主管部门的统筹安排,承担了交叉监考形式的中考考务工作,由于交叉监考工作客观上无法在第三人单位进行,必须在***中学进行,故***中学是申请人为完成其特定监考工作所涉及的相关区域,是日常工作场所自然延伸、扩张的合理区域。并且,第三人还在***中学设置了考场管理人员,对申请人等第三人单位安排的监考人员形成了有效监管与间接控制。因此,***中学应当被认定为申请人在中考期间的工作场所,申请人到***中学监考属于日常上班,而不属于“因工外出”。

        其次,适用永财行〔2014〕号以及《**中学校差旅管理试行办法》(**中学文〔202033号)的前提条件是某项工作活动本身属于出差,且应当按一定的程序进行签字审批。根据《**中学校差旅管理试行办法》(**中学文〔202033号)适用范围来看,主要为参与上级培训、会议等非固定性非规律性活动。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供监考人员按出差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和报销的证据,上述文件中也未指明到其他学校监考属于出差情形。且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2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暨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通知》,考试期间劳务费用发放是参照渝财综〔202050号文件标准执行,而非参照出差标准执行,故不能推导出申请人到***中学监考属于公派出差的结论。

        最后,申请人于20226121320分许所受伤害,属于在日常上班途中不慎意外摔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五)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之工伤认定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具体到本案中,缺少“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这一条件,被申请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项之规定,对申请人不予认定为工伤,适用法律正确。

        被申请人经第三人提出申请、受理、送达工伤认定告知书,经调查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依法送达申请人及第三人,并严格遵守了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定程序,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永川人社伤险不认字〔202236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永川人社伤险不认字〔202236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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